二、审计质量控制
(四)社会审计质量控制措施
我国注册会计师质量管理准则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和审计项目质量复核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前所述,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包含八个要素,以下简要说明每个要素的具体措施。
1.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计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设定质量目标,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并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在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时,应当了解可能对实现质量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或情况,包括相关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考虑这些事项或情况等可能对实现质量目标产生哪些不利影响,以及不利影响的程度。
2.治理和领导层
针对治理和领导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形成一种质量至上的文化,树立质量意识。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对质量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通过实际行动展示其对质量的重视。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传递质量至上的执业理念,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以及对相关人员角色、职责、权限的分配是恰当的,能够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实施和运行的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源(包括财务资源)需求有计划,并且资源的取得和分配能够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其对质量的承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领导框架。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成员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各项政策和程序,不得干扰项目组按照职业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作出职业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合伙人晋升、培训、考核、分配、转入、退出的管理,体现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确保合伙人能够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切实履行其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防范业务风险。
3.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针对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识别、评价和应对对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不利影响;识别、沟通、评价和报告任何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情况,并针对这些情况的原因和后果及时作出适当应对;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建立并完善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有关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机制,明确轮换要求,确保做到实质性轮换,防止流于形式。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全所的人力资源和客户资源实现一体化统筹管理,避免某合伙人或项目组的利益与特定客户长期直接挂钩,影响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评价利益分配机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
4.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方面树立风险意识,确保项目风险评估真实、到位。对于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方面具有较高风险的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计和实施专门的质量管理程序,如加强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访谈拟承接客户以了解有关情况、加强内部质量复核等。对于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转入人员带来的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与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相关的程序,审慎承接新客户。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针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如适用),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决策。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认定存在高风险的业务,应当经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批。在决策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的诚信状况、业务风险,以及是否具备执行业务必要的时间和资源,审慎作出承接与保持的决策。
5.业务执行
针对业务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
一是项目组了解并履行其与所执行业务相关的责任,包括项目合伙人对项目管理和项目质量承担总体责任,并充分、适当地参与项目全过程;
二是基于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向项目组分配的资源及项目组可获得的资源,对项目组进行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对项目组已执行的工作进行复核是恰当的,并且由经验较为丰富的项目组成员对经验较为缺乏的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三是项目组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如适用);
四是对困难或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了咨询,并已按照达成的一致意见执行;
五是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间(如适用),以及项目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内负责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活动的人员之间存在的意见分歧,能够得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关注并予以解决;
六是业务工作底稿能够在业务报告日之后及时得到整理,并得到妥善的保存和维护,以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其他职业准则的规定,并满足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需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项目质量复核制定政策和程序,并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为应对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委派具有足够专业任能力、时间,并且无不良执业诚信记录的项目合伙人执行业务。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内部复核、解决意见分歧、出具业务报告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并加强对业务报告签发过程的控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对报告的签章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接收、调查、解决由于未能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或由于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要求制定的政策和程序,而引发的投诉和指控。
6.资源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以及时且适当地获取、开发、利用、维护和分配资源,支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
一是招聘、培养和留住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
二是会计师事务所人员通过其行为展示出对质量的重视,不断培养和保持适当的胜任能力以履行其职责。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及时的业绩评价、薪酬调整、晋升和其他奖惩措施对这些人员进行问责或认可。
三是当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方面缺乏充分、适当的人员时,能够从外部(如网络、网络事务所或服务提供商)获取必要的人力资源支持。
四是会计师事务所为每项业务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项目合伙人和其他项目组成员,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
五是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人员执行质量管理体系内的各项活动,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执行这些活动。
六是获取、开发、维护、利用适当的技术资源,以支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业务的执行。
七是获取、开发、维护、利用适当的知识资源,为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高质量业务的持续执行提供支持,并且这些知识资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适用)和职业准则的规定。
八是从服务提供商获取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或知识资源能够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业务的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与业务操作规程、业务软件等有关的指引,把职业准则的要求从实质上执行到位,避免执业人员仅简单勾画程序表格、未实质性执行程序、程序与目标不一致、程序执行不到位、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等问题,确保执业人员恰当记录判断过程、程序执行情况及得出的结论。
7.信息与沟通
针对获取、生成和利用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信息,并及时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与外部各方沟通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以支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
一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系统能够识别、获取、处理和维护来自内部或外部的相关、可靠的信息,为质量管理体系提供支持;
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文化认同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以及这些人员彼此之间交换信息的责任;
三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以及各项目组之间能够交换相关、可靠的信息;
四是会计师事务所向外部各方传递相关、可靠的信息。
8.监控和整改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在全所范围内统一的监控和整改程序,并开展实质性监控,以实现下列质量目标:
一是就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情况提供相关、可靠、及时的信息;
二是采取适当的行动以应对识别出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以使该缺陷能够及时得到整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计和实施监控活动,包括定期和持续的监控活动,为识别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奠定基础。会计师事务所的监控活动应当包括对已完成项目的检查,并应当确定选择哪些项目和哪些项目合伙人进行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监控活动所发现的情况,以确定是否存在缺陷,包括监控和整改程序中的缺陷。对监控和整改程序的运行承担责任的人员,与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员(即主要负责人),以及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承担责任的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与项目组,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承担相关责任的其他人员,应当就对已执行的监控活动的描述、识别出的缺陷(包括这些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广泛性)、针对识别出的缺陷采取的整改措施进行沟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针对监控中发现的缺陷的性质和影响,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并与相关责任人员的考核、晋升和薪酬挂钩。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项目质量复核是指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据此得出的结论作出的客观评价。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实施下列程序:
(1)阅读并了解与项目组就项目和客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沟通获取的信息,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监控和整改程序进行沟通获取的信息,特别是针对可能与项目组的重大判断相关或影响该重大判断的领域识别出的缺陷进行的沟通。
(2)与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如适用)讨论重大事项,以及在项目计划、实施和报告时作出的重大判断。
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实施下列程序:
(3)基于从上述两项程序获取的信息,选取部分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相关的业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评价:作出这些重大判断的依据,包括项目组对职业怀疑的运用(如适用);业务工作底稿能否支持得出的结论;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
(4)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评价项目合伙人确定独立性要求已得到遵守的依据。
(5)评价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并评价咨询得出的结论。
(6)对于财务报表审计,评价项目合伙人确定下列方面的依据:
一是项目合伙人对整个审计过程的参与程度是充分、适当的;
二是项目合伙人能够确定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适合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7)对下列方面实施复核:
一是对于财务报表审计,复核被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中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如适用);
二是对于财务报表审阅,复核被审阅财务报表或财务信息,以及拟出具的审阅报告;
三是对于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复核业务报告和鉴证对象信息(如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