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审人[2026]96号】山西省关于开展2026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贝考网校 2026-10-06 16:35:10
备战2027年高审·笔试考试+职称评审·全程无忧!

各市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精神,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6〕397号)要求,现就开展2026年度全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6年度全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高级审计师职称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审计师职称一般采取综合评审方式。

二、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一)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三)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标准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职尽责,为推动本单位和本行业审计事业发展做出贡献;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

1.正高级审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

(2)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良好水平。

(3)具备较突出的创新能力,能够提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按规定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任高级审计师满5年(2021年底前任现职)。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审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之日算起。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担任高级会计师满5年(2021年底前任现职),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6)申报评审正高级审计师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

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做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破格申报人员近三年内须有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可不提供年度考核材料。

2.高级审计师

(1)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

(2)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3)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动提高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4)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等。

(5)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按规定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任审计师满5年(2021年底前任现职);或具备硕士学位,按规定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任审计师满4年(2022年底前任现职);或具备博士学位,按规定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任审计师满2年(2024年底前任现职)。

(6)对长期在基层街道(乡镇)、社区(农村)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业绩突出的,且任审计师满10年及以上,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7)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审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审计师职称之日算起。

(8)申报2026年度高级审计师,应取得2021年度(含)以后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9)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从事与审计相关工作,任现职满5年,在参加高级审计师评审时,可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10)申报评审高级审计师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获得硕士学位的不少于4次,获得博士学位的不少于2次),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做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破格申报人员近三年内须有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可不提供年度考核材料。

(二)具体标准条件。

1.工作经历条件

正高级审计师:任现职以来,从事审计工作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5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7年以上,或在研究机构从事审计研究工作7年以上。

(2)担任社会中介机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从事审计工作,主持过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或完成过10项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审计、审计调查等。

(3)在审计岗位工作20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突出工作能力。

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条件中的“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高级审计师:任现职以来,从事审计工作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

(2)主持或作为重要骨干(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市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县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5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重要骨干(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实施有关部门交办的专项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担任审计署或省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3次以上。

(5)主持或作为重要骨干(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实施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级审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条件中的“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2.业绩成果条件

正高级审计师:任现职以来,须取得下列审计工作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或作为重要骨干(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实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型审计项目,有1项以上获得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获得省级优秀审计项目,或有4项以上获得市级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2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5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在主持或作为重要骨干(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实施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3次以上,且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创新的审计方法或先进经验,被审计署采用并推广1项以上,或被省级审计机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并推广2项以上。

(5)作为主要执笔人(排名前三)制定过省级以上行业、上市公司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已正式实施,为推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6)主持或作为重要骨干(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实施的国家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具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7)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审计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级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等项目10个以上或承担大中型企业重组改制、管理咨询等项目6个以上,并取得突出业绩。

(8)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列入表彰项目省(部)级以上或省(部)级以上工作部门“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表彰。

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条件中的“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高级审计师:任现职以来,须取得下列审计工作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或作为重要骨干(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实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型审计项目,有1项以上获得省级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获得市级优秀审计项目,或有4项以上获得县级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项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创新的审计方法或先进经验,被省级审计机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并推广1项以上,或被市级审计机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并推广2项以上。

(5)作为主要执笔人(排名前三)制定过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实施。

(6)主持或作为重要骨干(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实施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具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条件中的“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3.学术技术条件

正高级审计师:任现职以来,学术技术水平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SSCI收录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2)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作为主要作者(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出版1部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10万字以上;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4)主持完成较高水平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等4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以期刊代码“F”作为认定依据)上发表的审计专业学术论文,每篇2000字以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指的是“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7年版、2020年版或2023年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下列报刊未收录,申报评审中按收录期刊对待:《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山西日报》理论版。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有效学术论文。

专著须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高级审计师及以上审计人员参阅应用的学术、技术专著。

提交的论文须附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之一的检索页,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不作为发表论文的依据;专著须附在国家版本数据中心“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同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答辩材料须是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章节,答辩材料须以论文格式撰写。

条件中的“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高级审计师:任现职以来,学术技术水平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一部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本人独立撰写部分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部分8万字以上。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本专业学术论文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以期刊代码“F”作为认定依据)上发表的审计专业学术论文,每篇2000字以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指的是“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7年版、2020年版或2023年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下列报刊未收录,申报评审中按收录期刊对待:《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山西日报》理论版。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有效学术论文。

专著须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审计师及以上审计人员参阅应用的学术、技术专著。

提交的论文须附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之一的检索页,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不作为发表论文的依据;专著须附在国家版本数据中心“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同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答辩材料须是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章节,答辩材料须以论文格式撰写。

条件中的“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破格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一等奖;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2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省级行业奖项最高奖任一奖项2项以上。

(3)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或重点工程项目。以上所列主要参加者为:国家级排名前5位参加者,省级、市级排名前3位参加者。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中央或外省驻晋国有企事业单位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职称评审,须由中央驻晋单位的总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外省驻晋单位的总部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山西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外省驻晋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由参加我省社保所在地人社部门逐级推荐,不再委托评审。

对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评审时,其任职年限以流动时在机关所担任职级为基准,与企事业单位担任职务合并计算,任科级累计满5年或副处、科级合并计算满5年,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级审计师;任副处级累计满5年或副处、正处级合并计算满5年,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正高级审计师。

(二)单位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等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用人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申报。

1.申报材料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主管部门或省属企业主管单位、省人力资源市场审核出具推荐函后逐级报送山西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山西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经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山西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劳务派遣员工由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经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山西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和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三公示”内容可以一起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对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不完整、不齐全,公示程序不符合规定,对公示有异议或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接收。对已审核和评审通过的申报人,一经核实,未严格履行公示程序的取消职称申报资格或撤销职称。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实行“双承诺制”。严格执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双承诺制”。申报人及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申报人需承诺所提交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有效;用人单位严格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

申报人及用人单位要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表的内容进行签字确认。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对学术、业绩成果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诚信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同时对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监管规定,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的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实施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切实营造公平公正、廉洁自律、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氛围。对各级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审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对于恶意诽谤造谣,以不实线索干扰评审工作的行为,将向所在单位通报相关情况,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将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四)按时完成申报和材料报送工作。申报采取现场审核方式。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统一报送申报材料,报送和审核受理时间为11月2日至11月17日(公休日除外)。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报送和审核地点:山西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省直机关集中办公区B座2823室),联系电话:0351——3806117。

(五)本安排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及送审说明,请登录山西省审计厅网站(http://sjt.shanxi.gov.cn/)下载和查询。

附件资料:

1、申报材料填报说明

2、推荐函

3、综合考评表

4、答辩论文打印纸

5、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

6、申报人员信息表

7、评审表(2024版)

8、卷宗

山西省审计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9月24日

【晋审人[2026]96号】山西省关于开展2026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