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公务卡结算规定的问题
1.未按规定开立、变更银行结算账户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阅单位银行账户台账、审批、备案手续,核查账户开立、变更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定性依据:省财政厅《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鲁财库〔2003〕第 19 号)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处理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2.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阅单位记账凭证以及公务卡办卡登记表等原始资料。对比实际人员,检查公务卡使用人员数量及情况;核查单位职工在公务活动(按规定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费用)是否使用了公务卡进行结算,以及未使用公务进行结算的原因。
定性依据:市委、市政府《济宁市<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济发
〔2014〕14 号)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责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