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厅函[2025]153号】青海关于做好202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来源:贝考网校 2025-05-19 23: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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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各用人单位: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2025年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任务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3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全省202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临聘专业技术人员)、中央驻青单位、民办机构、驻军幼儿园等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高技能人才可结合实际自愿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内容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个科目须同时完成。

(一)公需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学习、法律法规、政策理论、科学精神、法治思维、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团队合作建设等综合性基本知识培训,普及新质生产力、绿色低碳、数字技术、知识产权、国家安全治理、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应急管理、自然教育、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教育等通识知识。

(二)专业科目。着重围绕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数字强国、网络强国、质量强国、制造强国、交通强国、农业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紧扣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和绿色算电、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部署要求,结合各地区、各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立足科技前沿,以更新知识结构、掌握先进技术、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学习。

三、培训方式

(一)公需科目采取线上、线下等培训方式开展。

线上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登录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自主学习。

线下培训:青海两弹一星干部学院为新设立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承担公需科目线下培训。

(二)专业科目培训采取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课堂讲授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和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求,参加由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详见附件2)或由本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

四、培训学时

自2025年起,我省继续教育培训的总学时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不结转、不顺延至下一年。

(一)评审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含正高)、中级职称时,分别提交自2020年以来近4年、3年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不连续计算,但所提交的每一年度的学时须同时达到当年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时要求。申报初级职称时,须具备申报当年或上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取得博士学位,且已取得副高级职称人员,在申报正高级职称时,须具备近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二)认定类。取得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位,且符合我省现行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认定政策的人员,须具备认定当年或上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三)转系列。转换各级别职称系列(专业)人员,须具备拟转换当年或上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五、时间安排

(一)备案时间(6月30日前)。各行业部门、各继续教育

基地、各单位按照“谁组织、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于6月30日前完成年内计划组织实施的各类线上、线下培训备案工作(详见附件3)。培训计划及工作方案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纳入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范围。

(二)培训时间(12月20日前)。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安排自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以及各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印发通知之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

(三)审验时间(12月20日前)。继续教育学时审验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18时,届时青海省“互联网+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继续教育个人端”和“继续教育管理端”将自动关闭。继续教育学时申请、审验时间节点如下:

12月10日前,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年内继续教育学时申请。

12月20日前,各地区人社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于完成逐级审验工作。实行继续教育学时自主审验的单位须按时完成学时审验,并对审核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四)数据推送时间(12月20日前)。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各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各继续教育自主审验部门(省卫健委、省财政厅)于12月20日前将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时数据推送至青海省“互联网+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继续教育管理端”。

学时审验、推送须当年完成。个人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或

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区人社部门未按时审验,各继续教育基地、青海干部网络学院未按时推送数据,影响职称申报的,分别由本人、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基地等负责。

六、有关事项

(一)从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交流(转任)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当年参加职称评审时,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当年不参加评审的,按交流(转任)实际年限完成相应年限的继续教育公需课和专业课学时。

(二)符合申报双职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从事工作申报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职称时,不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三)申报经济(金融、财税专业)、审计、统计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在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完成新华会计网、东奥会计在线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可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四)跨年度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取得的学时,计入取得培训证书当年的专业科目学时。

(五)自2025年起,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脱产培训获得的学时,按1天7个学时折算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以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为学时认定依据)。

(六)自2025年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各级“两会”少语翻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1天7个学时折算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以会议手册等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每获得1项软件著作

权,可折算2个专业科目学时,每年最多折算10个学时。

(七)在对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青海开放大学、青海日报社、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实行继续教育自主审验的基础上,为青海职业技术大学、青海理工学院下放继续教育审验权,自主开展本单位继续教育学时审验工作。

(八)全省卫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完成培训、审验等工作。出版、档案、新闻、执业药师等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各继续教育基地要强化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本基地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要严格落实“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将具体工作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管理员),各单位管理员要按照规定要求、时间节点进行新增人员账号注册、学时备案、审核审验、数据推送等工作,确保每一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学时审验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

(二)加强数据归集。各继续教育基地(含新设基地)、各自主审验部门(单位)以及青海干部网络学院等要落实“月统计”制度,每月底将当月培训数据推送至青海省“互联网+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继续教育管理端”。

(三)加快平台建设。新设立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要强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线上学习平台建设,推动学习平台与管理平台“无缝衔接”,实现继续教育培训备案、线上学习、学时审验、证书生成、数据推送等全流程“一网通办”。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各继续教育基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相关要求,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学时备案、审核等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走过程”“审核一键推送”行为。各继续教育基地要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培训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执行诚信学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诚信学习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取得学时等进行如实登记。对在各类学时申报、折算、审验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列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继续教育培训谋取利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各继续教育基地等要全面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渠道,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和解读,确保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知晓政策和信息。同时,要充分尊重专业技术人员自主选择平台学习的权利,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八、联系方式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各级人社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系(详见附件1)。

(一)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咨询电话

0971-43963974396349

(二)技术咨询电话(请在工作时间拨打)

1897099614015500597407

(三)省级人社部门政策咨询电话

0971-8258157825815382581568258155

附件下载

1.各市州及自主培训行业继续教育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2.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及联系方式

3.202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备案表

4.继续教育学时折算相关规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5月7日

【青人社厅函[2025]153号】青海关于做好202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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