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审计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来源:贝考网校 2023-04-23 12: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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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统一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审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业绩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审人发〔2022〕18号)《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序列分为正常评价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定”)两种方式。满足“双定”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一)正常评价,适用于自治区、地(市)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非公组织及社会组织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

(二)“双定”评审:适用于阿里地区、那曲市及县(区)、乡(镇)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从事审计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转评至审计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建立审计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的审计类相关单位委托评审人员、非公组织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博士服务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办理退休、退职、离岗休养手续的人员不得参加审计系列职称评审。

第四条 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岗位空缺情况实行评聘结合的方式,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

第五条 职称评审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六条 西藏自治区审计系列职称评审实行分级别的评审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中明确的审计系列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审计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为助理审计师;中级为审计师;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为高级审计师,正高级为正高级审计师。通过考试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备助理审计师职称。通过考试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备审计师职称。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在全国范围有效,自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通过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即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正高级审计师实行评审方式,用人单位可以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上聘用具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相应职称的人员。

第七条 转评本系列的,须符合《西藏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职称评价标准》”)基本条件和转评职称条件,转聘前任职年限与转聘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八条 对满足“双定”条件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时,按西藏自治区有关要求单独分组。援藏期1年及以上的援藏专业技术人才、博士服务团成员、外聘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西藏自治区审计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设在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其办事机构设在西藏自治区审计厅政工人事处。

第十条 审计系列职称评审是指审计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既定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和认定。

第十一条 评委会工作职责。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依据本办法和《标准》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评委会报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有效期3年,期满后重新核准备案。

各地(市)和用人单位以及区直单位拟组建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根据行政管理权限和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需报相同级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三条 评委专家库。按程序组建各级别评委会,分别负责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评审。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执行委员若干。评委会专家库不少于30人,其中正高级评审专家不少于2/3。执行委员在评委专家库中产生。评委专家库名单不对外公布。

审计系列评委会由自治区审计厅党政负责人和专家库成员组成。执行委员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在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产生。参加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不少于15人(含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下同)。执行委员组成人员按多出拟定人数5人的数量一次性抽取,因故不能参加的人员,按抽取顺序递补。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管理。根据职称评审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评委专家库。审计系列评委会专家库的建立实行入库审核、动态管理机制,积极吸纳高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基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进入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是本学科领域社会和业内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并取得本专业相应技术职务。

凡入审计系列评委会专家库的人员颁发专家聘任书。

因调离专业技术岗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存在其他退出专家库情形的应当及时退出专家库。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职责。负责评委专家库的组建及管理;受理评审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审核材料、量化赋分、组织评审会、建档留存、接受咨询、下发职称评审通知等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各地(市)和用人单位及区直单位制定相关办法和标准可参照本办法和《职称评价标准》,评委会可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

第十七条 评委评审劳务费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主要包括个人向工作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工作单位审核、公示后向评委会推荐、评委会办事机构对推荐人员基本材料复核后报评委会评审、评委会按照程序进行评审、公示、考察,公布评审结果,按职称评审备案清单监管制度要求报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作单位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诚信承诺;申报材料须真实、规范,不得虚夸业绩成果;因申报材料不真实、不规范、虚夸业绩等导致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申报材料按照标准要求提交。各地(市)暂不具备审计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须由人员所在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审计系列评委会出具委托评审函。

(二)受理审核。申报人员用人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人员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意见,并提交有关主管单位审核推荐。区直部门、国有企业由人事部门直接审核推荐,并出具委托评审函提交评委会。地(市)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推荐,非公组织及社会组织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同级工商联合会审核推荐,并出具委托评审函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员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对申请破格评审的人员要严格按《职称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并提交破格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在行业主管部门内单独审签。

(三)专家抽选。评委会办事机构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于评审会议召开前3天内,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执行委员及候补委员,并告知评审会议相关事项。随机抽取的执行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从候补委员中按顺序递补,抽取后的专家名单由专人按保密要求负责保管。

(四)组织评审。根据职称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按专业设置评议组。评议组按照《职称评价标准》要求,复核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考察申报人员专业水平,并出具初审意见。

评委会评议组负责对参评人学历、工作经历、政治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获奖情况、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量化赋分,量化赋分经参评人、记分员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提交评委会。评委会根据申报人员量化赋分表得分及答辩得分总和情况,结合通过率,确定评审通过人员。各位评委审阅申报材料后进行不记名投票,同意票数不低于出席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视为通过。

(五)结果公示。评委会完成评审工作当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并加盖评委会印章,在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及申报人所在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考察。对评委会评审通过且在公示期无异议的参评人员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组成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或者由评委会委托参评人员所在单位组成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考察组人员不少于2人。考察采取公示、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考查内容包括政治表现、业绩能力和廉政情况等。对考察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出具鉴定意见报评委会。

(七)结果备案。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将通过考察人员情况报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由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印发资格确认文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中填写评委会意见,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八)发放证书。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资格确认文件印发后及时办理发放任职资格证书。“双定”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加盖“双定”专用章,进行登记造册。

(九)清退申报材料。评审结果经审批正式印发文件后,在做好相关材料留存归档的同时,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及时通知参评人所在单位清退申报材料。

第四章 评审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定期评审制度。审计系列职称评委会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年度常规评审工作,确保参评人员当年申报、当年评审。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原则上于10-12月开展,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度评审工作。参评人所在单位应在资格确认文件印发后2个月内完成聘任工作,取得职称时间从聘任时间起算。

第二十条 实行职称评审留痕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工作事前方案、事中评审、事后考察等情况及时书面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备,经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全程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期间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制度。评委在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联系,严禁泄露委员身份、评审流程等涉及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任何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委及工作人员为参评人员近亲属或与参评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行职称评审结果复核制度。申报人员对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会办事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评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纪检监察部门、人社部门和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实行职称评审考察制度。对评委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期无异议人员,采取申报人员单位公示、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评审通过人员的政治表现、业绩能力和廉政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实行职称评审“三公示”制度。

(一)推荐审核单位申报前公示。参评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对申报人员的政治品行和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择优推荐。

(二)评审会评审结果公示。评委会完成评审工作当日,评审结果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考察公示。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进行考察,考察时要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六条 实行职称评审“四公开制度”。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确保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前,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在评审范围内公布评审相关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审理评审材料的时间和要求,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评委会完成评审工作当日,评审结果及时公开。

第二十七条 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破格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

第二十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在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具备评定相应职称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工人,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职称。

第二十九条 非经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不得擅自到区外参加审计系列职称评审。已建立相应职称系列(专业)评委会的,不得委托其他审计系列职称评委会进行评审。未建立相应评委会的审计类相关单位,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后,出具书面审核结果、推荐意见、岗位空缺情况和委托评审函,委托其他审计系列评委会代为评审。

第三十条 取得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不满3年的,一般不得申请提前退休。已办理退休、退职、离岗休养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职称。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或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职称。

第三十一条 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80%。

第三十二条 审计系列实行以考代评的职业资格考试,可不再开展相应层次的职称评审。审计系列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的,应参加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减少重复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客观公正。

第三十四条 实行职称评审“双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制度。自治区审计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地(市)审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走访、查询档案等形式,对全区审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工作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评委会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评定职称谋求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评委会取消其评审资格,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职称评审责任追究机制。

(一)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公示、考察等环节,发现参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人评审资格或取消已取得的任职资格,撤销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记录期限为3年。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2.任现职期间有明确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且处分期未满,或违纪违法行为尚处在处理阶段,仍递交申报材料的。

3.伪造资历、业绩成果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失信失德,学术行为不端的。

4.有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二)职称申报人工作单位应严格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推荐审核意见。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或明知申报人伪造资历、业绩成果、提供虚假材料仍然出具推荐审核意见的,取消当年度本单位所有参评人评审资格或取消当年度本单位所有参评人已取得的任职资格。

(三)评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职称评审谋取利益。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评审专家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评委会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报人工作单位未认证履行审核责任或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视情况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备案后印发执行,试行3年。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审计系列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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